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民申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青海青秦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3号A区1号楼1单元17层117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旅公司)、青海青秦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案涉×××客车系***从***手中购置,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自燃导致的损失有权向车辆的制造者厦门金旅公司及车辆的销售者红光公司主张赔偿。***为查明车辆自燃原因诉前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前部底盘右侧大梁处线束发生短路,造成车辆起火燃烧。”一审人民法院基于厦门金旅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客车由于右侧中部拼接改装,线束排布发生变动,不排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线束绝缘层破损与金属部件搭铁短路,导致线束起火并引燃周围可燃物,致车辆烧毁。”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明确车辆自燃系线束原因造成。***在案涉车辆的经营使用过程中从未对车辆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改装,故***、红光公司、厦门金旅公司、青秦公司均有义务证明案涉×××客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诉前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客车自燃成因进行司法鉴定,中典司鉴(2019)成因鉴字191219号鉴定意见书明确:“×××客车起火原因为前部底盘右侧大梁处线束发生短路,造成车辆起火燃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审人民法院基于厦门金旅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2.车辆发生火灾与车主自行加装(改装)车载设备及平时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使用不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火灾发生前后驾驶员的处置是否导致火灾扩大的因素。(2020)车鉴字第0071号鉴定意见书明确:“×××客车由于车辆右侧中部拼接改装,线束排布发生变动,不排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线束绝缘层破损与金属部件搭铁短路,导致线束起火并引燃周围可燃物,致使车辆烧损”。两鉴定部门都认定由于线束短路搭铁导致车辆发生火灾,上述鉴定意见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供电线路负荷发生火灾”的结论一致。上述鉴定意见均未认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系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所导致。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记录×××客车是经过拼装的,不排除这种拼装破坏绝缘层导致搭铁发生火灾。在不排除这种可能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厦门金旅公司、红光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案涉×××客车存在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与车辆发生自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原审以***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