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广州宗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161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彭东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嘉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宗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70号腾运大厦428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宗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6136号民事裁定,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号房产。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祉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