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

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四号楼B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其间,因本案将以被告***的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依法恢复诉讼。原告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以拟与***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