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8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涛,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曙阳,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海峰

审 判 员 尹立新

审 判 员 刘志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德福

书 记 员 庄晓思

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