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泉州市聚恒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四号楼B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聚恒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明珠5号楼3号店。
法定代表人:辛东坡,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五洲联合机电有限公司、泉州市聚恒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