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全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灵山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13号之二
原告:上海全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路2725号-K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灵山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德元、陶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良,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全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逊公司)与被告无锡灵山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山公司)、第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逊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灵山公司、中煤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全逊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灵山公司、中煤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全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灵山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全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