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3005号
原告:陕西奥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皓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吝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奥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奥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陕西奥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娟丽
二0二0年七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党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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