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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4686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