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益百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6792号 原告:益百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A19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518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益百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益百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益百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益百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百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