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中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3层1-19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现办公地:武汉市汉阳区水仙里306号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反诉被告: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1号景瑞大厦A座11层A、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反诉被告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反诉被告海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分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设计《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的城市建设与控制性规划进行设计,合同总金额为830000元,双方权利义务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设计费430000元,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4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分公司、反诉被告海南公司对反诉答辩称: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事实上,原告已经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设计费用及违约金,基于该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分公司、反诉被告海南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及对反诉的答辩,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协议书1份、发票2张、银行进账单2张。证明1、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设计费用83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000元设计费,还拖欠原告设计费430000元;2、协议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二:设计文件(光盘和文件)1本、制作结算单2张、现场照片1组。证明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了规划设计,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文件,被告使用设计文件用于现场展示,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据三:手机短信及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当庭证实:我是海南分公司的司机,在该公司工作了七、八年,2015年5月离开该公司的。大概在2012年10月份,我将海南分公司设计的红安汽车产业城项目文件交给了红安汽车产业城项目的一个夏工,我交了两本一样A3的规划册图集,是我去打印社等了一个多小时拿的,然后是我一个人开车送到汉口火车站八古墩路口的,由于很急,所以夏工翻了下,说是的,就拿走了。由于是交给他车上,他就放在其车子后座了,我们也就没有办手续了就离开了。 证人***当庭证实:我在2012年初到2013年底在海南分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我参与了红安汽车城项目的设计工作,我们是从2012年底11月或12月开始到红安进行现场勘查,回来组织人员进行设计工作,具体有我、***,***是主要设计人员。该项目经过了几轮设计,因为要求的时间很紧,第一轮出了一个展示效果图,包括总平面图与鸟瞰图,还有些街景、房屋的效果图。在我们与甲方进行了初步的沟通一致后,我们就出了控制性规划与城市设计,包括有设计文本、说明书、控制规划的图则、城市设计的文本,全部做好打印出来,2013年农历新年前,我们送到了甲方在奥山世纪城(武昌这边的二七桥桥下)的办公室里,我送了一次,当时是下午,过两天就要放假的时候,因为他们催得紧,我从打印公司直接开车送过去,到公司办公室后,我交给了与我们对接的夏工,大概交了4本或者8本图册。由于很紧急,当时要下班了,也要放假了,且之前的交接也比较随意,所以也就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控制性规划要上红安的规划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我们要根据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最终成果。还没有走到红安评审那一步,我们本来是约定2013年农历春节前到红安规划局上评审会的,但是到了红安规划局后,与负责规划的工作人员沟通后,他们告知红安汽车城有个控制性规划包含了我们的设计范围,如果都上评审会的话,就会冲突,所以就将我们的搁置了。 证人***当庭证实:我在海南分公司工作。我参与了红安汽车城的项目的设计,大概是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在公司负责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我到红安去看过一次现场,其有控规与城市设计两块,我参与的是城市设计这一块,是很大区域的大的规划,有一块要上的项目比较细致的是我在做,也就是建筑方案设计是我在做,我只负责技术这块,做完我就交给公司了。我不清楚图纸是否交给对方,因为不是我交的,我只负责完成我的工作。 上述证据证明1、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文件;2、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设计费用;3、原告交付的设计文件符合规范要求。 被告(反诉原告)中拓公司辩称:第一、双方确实订立了规划设计协议书;第二、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因此其请求支付费用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依据;第三、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中拓公司反诉称:2012年12月25日,反诉原告与第一反诉被告订立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第一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建设的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的城市建设与控制性规划进行设计。双方对设计内容、设计费用、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及份数、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在2013年1月20日前,第一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交付6份规划文本,并保证设计通过评审。然而,时至今日,第一反诉被告没有履行其义务,虽然第一反诉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但为了防止反诉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反诉原告向其支付了400000元设计费。第一反诉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收取的前期设计费400000元应退还给反诉原告。 另,第一反诉被告系第二反诉被告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独立性,故第二反诉被告应对第一反诉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二反诉被告共同返还反诉人支付的设计费人民币400000元;2、判决二反诉被告共同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30000元。3、判决二反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中拓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及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协议书》一份。证明1、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约定;2、反诉被告未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反诉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反诉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调查了湖北省红安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桂某,其证实:我有印象,中拓公司确实向我们提交了“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期)”文本,是我们单位的李局长接待的,中拓公司交了这份文本来评审,但我们没有接,因为该控制规划不由企业来做,是由政府来做的,并且已经做好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海南分公司与中拓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中拓公司)与乙方(海南分公司)就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的30000亩城市建设与控制性规划进行设计(其中17500亩只做概念性规划设计),并约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设计费用830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定金200000元;2、规划文本交付之日支付380000元;3、规划文本审查通过后付250000元。设计文件交付时间:2013年元月20日、交付份数6份。双方责任: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保证设计文本评审通过。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等。合同签订后,中拓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海南分公司第一笔合同款200000元。海南分公司到红安现场进行勘查,并组织人员进行设计,先在一个星期内设计出了一个展示效果图,包括总平面图和鸟瞰图,有街景、房屋效果图。之后,海南分公司与中拓公司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后,制作出控制性规划与城市设计,包括设计文本、说明书、控制规划的图则、城市设计的文本。2013年春节前(即2013年2月9日前),海南分公司派其工作人员将上述控制性规划与城市设计文本交付中拓公司项目负责人,双方未办理交付手续。2013年3月26日,中拓公司支付海南分公司第二笔合同款200000元。嗣后,因中拓公司的原因,海南分公司提交给中拓公司的设计文本未能进入评审阶段。嗣后,海南分公司多次要求中拓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但中拓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双方由此产生纷争。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发票、银行进账单、图文制作结算单、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现场鸟瞰图及总平面图、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期)文本、证人证言、劳某甲、劳某乙、职工社会保险交费明细查询单、本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海南分公司与中拓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执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海南分公司是否将“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设计文本6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中拓公司?本院认为,从海南分公司提交的图文制作结算单、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现场鸟瞰图及总平面图、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期)文本与证人刘某、***、***、桂某的证言,上述证据之间所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证实,海南分公司将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设计文本交给了中拓公司。另一方面,中拓公司在2013年3月26日,也就是在其认为海南分公司未向其提交合同约定的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情形下,仍向海南分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200000元,该节事实亦进一步印证了海南分公司将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设计文本交给中拓公司的事实。综上,海南分公司履行了交付“中国红安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设计文本的义务。中拓公司应依约支付海南分公司剩余设计费430000元。由于海南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中拓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6份设计文件,且没有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元月20日向中拓公司交付设计文本,属于延迟履行。鉴于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对于海南分公司请求中拓公司支付违约金17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拓公司反诉所称的海南分公司没有交付设计文本,与事实不符,对其请求海南公司及海南分公司返还设计费400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83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设计费4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预缴9800元),由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2500元,湖北中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反诉费7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35元(中拓公司已预缴12935元),由湖北中拓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