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61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7楼。
负责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171室(上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2267元,退还其2242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