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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61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7楼。 负责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171室(上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2267元,退还其2242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