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657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17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健
审 判 员 王 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