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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657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17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健 审 判 员  王 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