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5095号之一
原告:**元,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31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LAW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元与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元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