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执补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昌华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