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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UUG7P,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06899318,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21)沪仲案字第2373号],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298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