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越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二五〇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202民初273号
原告:上海越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二五〇处,住所地为铜川市王益区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67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越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二五〇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登记立案。原告上海越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越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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