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1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49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