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1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3幢1层E区J49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