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803执1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586001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青珠村,组织机构代码:07494443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80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21285.5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349元、申请执行费53006.43元。但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2250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48349元、执行费53006.43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23644.57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划拨存款225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803执19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