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3900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5860014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由处分其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耘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