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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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破申11号
申请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圣效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5860014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青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7494443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2年3月4日,申请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3月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登记设立,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青珠村,注册资本2000000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截至2022年3月4日,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未结执行案件1件,未清偿标的额5097640.93元,现有资产为0元,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故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有案件未履行,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系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衢州鼎盛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海县珠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童**
审判员***
审判员谷春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