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185号
原告:上海中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陈彷公路4925号(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300号3A层A22-37室。
法定代表人:周罗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理,上海市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静,上海市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H区2030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蘧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456号1幢1层E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中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云
书 记 员 王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