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雄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懿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9民初215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