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讯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居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讯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上海居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昆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讯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汉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8年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上海市虹口区辉河路×号1楼作为商业用房,租赁期限自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14日止,月租金为36,000元。被告自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7月31日共拖欠租金共342,000元,原告虽经催讨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居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讯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签订的上海市辉河路×号1楼《房屋租赁合同》于2009年9月15日解除,被告及第三人上海汉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前携物品迁出上海市辉河路×号1楼;
二、被告尚欠原告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9月15日租金396,000元,原告同意减免租金17万元,由被告支付其余19万元(原告不再退还押金36,000元),该款项被告在签署调解笔录时一次性支付原告;
三、若被告及第三人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被告则应按租金396,000元向原告支付,被告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
四、上海市辉河路×号1楼房屋内的装修、空调、通风管道、消防等设备、设施归原告所有,原告不再作经济补偿;
五、2009年12月15日前,被告督促第三人办理上海市辉河路×号1楼企业经营地址的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好注销手续,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如超过四个月仍未办理好注销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于2009年9月14日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履行;
六、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书记员尤佳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