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56号
申请人:上海露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F11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781897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上海露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周市支行(账号:62×××00)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账号:62×××77)的存款共34万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4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露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周市支行(账号:62×××00)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账号:62×××77)的存款共3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上海露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