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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3157号 原告:山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西路28号6幢2**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220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