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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7民初17号 原告:梁×,山西省岚县人。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女,1979年12月16日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1983年10月8日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梁×诉被告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梁×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3782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