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7民初17号
原告:梁×,山西省岚县人。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女,1979年12月16日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1983年10月8日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梁×诉被告山西紫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梁×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3782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