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56000号
原告: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飞云路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霖,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邹学圣,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健,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802-34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健,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学圣、第三人绵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梦云

书 记 员

姚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