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3493号
原告: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港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霖,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绵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金。
本院受理原告普罗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绵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于原告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的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因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两被告的户籍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张超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王 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