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5民初213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5岁左右,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