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5民初3339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环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2岁,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683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60岁左右,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因工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1974.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1日,***在郏县八一路工地工作过程中其左手拇指被电锯锯伤,当即大量出血不能活动,随后***立即被送往郏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所做工程系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系受***雇佣,为其提供劳务。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本案原告,其在诉状中没有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身份信息,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属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