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425民初2036号
原告:赵建锋,男,汉族,1975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孙军正,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6839F。
法定代表人:罗香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鹏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锋与被告孙军正、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锋,被告孙军正、被告广天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建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建锋、广天建安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2940元;2.赵建锋、广天建安公司支付因讨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误工费2000元;3.赵建锋、广天建安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赵建锋、广天建安公司赔偿赵建锋精神损失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赵建锋在广天建安公司民心家园项目处班组长孙军正处绑扎钢筋,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给一部分工资后仍欠26680元未付。2017年在郏县二中工地,工程完工后项目部支付部分工资后,剩余工资款于2017年支付了20000元,2018年项目部支付了8000元,2019年赵建锋向孙军正讨要工资,孙军正推脱让找公司,公司领导称将工程款全部给孙军正了。
赵建锋提供的证据有:1.收据两张,内容为“郏县二中2017年6月3日赵建锋3月份5天4月份10.5天5月份7.8天”和“郏县二中2017年8月29日赵建锋5月份11号、12号2天6月份5.5天合计7.5天”;2.收据一张,内容为“2017年8月9日赵建锋实验楼一层845×6=5070×30=152100元借支102000元¥50100元”,该收据背面内容为“2018.2.14支20000元”;3.收据两张,内容为“钢筋工每平方18元2016年6月3日赵建锋民心家园25#楼三—六层一共2137平方借支10000元下欠28466元孙军正”和“钢筋工每平方31元2016年6月3日赵建锋民心家园25#楼一、二层1337平方27#楼商业一、二层380平方¥53227元借支20000元下欠33227元孙军正”。以上证据证明赵建锋跟着孙军正在工地干活,孙军正共拖欠赵建锋工资款52940元未付。
孙军正辩称,对赵建锋诉请的未付工资款的数额无异议,对赵建锋诉请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不认可。
广天建安公司辩称,广天建安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孙军正,赵建锋要求广天建安公司支付拖欠的52940元的工资款无依据。赵建锋要求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赵建锋对广天建安公司的起诉。
孙军正对赵建锋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对赵建锋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赵建锋跟着孙军正干活的事实也无异议。具体干了多少工,还需要向孙军正的记工人落实。证据一中记的工是在郏县实验二中小学部餐厅干工程基础的活,这个工程现在已经完工,但是工程款广天建安公司没有支付给孙军正;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部分款项孙军正在2019年春节支付了赵建锋8000元,赵建锋起诉的时候也已经扣除了;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之前是广天建安公司项目经理直接发放的工资。、
广天建安公司对赵建锋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赵建锋提供的证据与广天建安公司无关,且证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
孙军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广天建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广天建安公司与孙军正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两份,证明广天建安公司将民心家园25#楼及郏县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1#楼学生宿舍楼的劳务承包给孙军正,承包方式都是包工不包料;2.工程结算单各一份,证明上述两个工程的劳务款分别为978000元和4838000元,扣除质保金外剩余款项为929100元和4692900元;3.孙军正承包的民心家园工程和郏县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1#楼学生宿舍楼工程款支付完毕的收到条,证明广天建安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孙军正对广天建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的工程结算单两份真实性也无异议;对证据三中民心家园工程的收款条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郏县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1#楼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收到条真实性有异议,广天建安公司说的已支付的郏县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1#楼学生宿舍楼工程的工程款4692900元还需要核实。孙军正承认也认可拖欠赵建锋工资,但是孙军正认为应等到广天建安公司将拖欠的工程款和质保金清偿完毕后,孙军正再把拖欠赵建锋的工资款支付给赵建锋。
赵建锋对广天建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为:广天建安公司应该监督孙军正把拖欠赵建锋的工资款支付完毕,但是广天建安公司没有尽到监督责任。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2日,广天建安公司与孙军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广天建安公司将民心家园25号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孙军正。2017年元月10日,广天建安公司与孙军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广天建安公司将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实验楼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孙军正。2017年元月13日,广天建安公司与孙军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广天建安公司将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1#学生宿舍楼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孙军正。2016年赵建锋跟着孙军正在民心家园工程项目上做钢筋工,孙军正给赵建锋出具收据两张,内容为“钢筋工每平方18元2016年6月3日赵建锋民心家园25#楼三—六层一共2137平方借支10000元下欠28466元孙军正”和“钢筋工每平方31元2016年6月3日赵建锋民心家园25#楼一、二层1337平方27#楼商业一、二层380平方¥53227元借支20000元下欠33227元孙军正”。两张收据下方分别写有10月20日付5000元及6月21日付10000元,7月2日付10000元,8月4日付10000元。2017年6月3日,孙军正的记工人为赵建锋记工23.3天。2017年8月29日,孙军正的记工人为赵建锋记工7.5天。2017年8月9日孙军正为赵建锋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2017年8月9日赵建锋实验楼一层845×6=5070×30=152100元借支102000元¥50100元孙军正”,该收据背面内容为“2018.2.14支20000元”。庭审中,孙军正对拖欠赵建锋工资款共计52940元的事实及数额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广天建安公司与孙军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孙军正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民心家园25号楼工程、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实验楼工程以及第二实验中学及附属小学中学部1#学生宿舍楼的工程,后赵建锋在孙军正承包的工程上提供劳务,经核算,孙军正仍拖欠赵建峰劳务费52940元,有孙军正出具的收据及孙军正的记工人书写的记工票据为证,且孙军正对拖欠赵建锋工资款52940元的事实亦表示认可。故该款孙军正应当支付。关于孙军正提出的广天建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质保金未付,应等到广天建安公司将拖欠的费用清偿完毕后,再支付赵建锋工资款的答辩意见,因孙军正并未举证证明广天建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事实及具体数额,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赵建锋主张的因讨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误工费2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赵建锋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军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建锋劳务费52940元;
二、驳回赵建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孙军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华明
审 判 员  刘周信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时权生
书记员李兰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