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6439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柱。
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6839F。
法定代表人:罗香枝。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便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