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2民初3769号
原告: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法官培训基地向西100米路北1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95464853C。
法定代表人:薛要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56839F。
法定代表人:罗香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栓,平顶山市郏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升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要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被告广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润升公司与广天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判令广天公司支付润升公司违约金2万元;2、请求判令广天公司返还润升公司2台川达牌施工升降机两台(规格型号:SS100/100),如不能返还赔偿润升公司设备价值10万元;3、请求判令广天公司支付润升公司剩余进出场费用7000元、租赁费用746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项完全偿还之日止),以上暂计20165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润升公司与广天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广天公司租赁润升公司的施工升降机两台,约定每月租金3500元,每月5日前支付,但截止到现在,广天公司在未经润升公司及安监站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设备拆除,且一直违约未返还设备及未完全支付设备进出场费用及租赁费用。为维护润升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广天公司辩称:润升公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润升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依法驳回。双方签订合同后广天公司已支付润升公司37000元,合同第六条是润升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公正。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安拆责任由润升公司承担,自2020年7月15日至今,润升公司不履行拆除租赁货物的义务,给广天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9日,润升公司与广天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广天公司租用润升公司的川达牌(规格型号SS100/100)2台,用于郏县建安新星苑7号楼、10号楼工程;租赁费每台每月3500元,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应按租金的日千分之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设备的进出场费每台12000元,由承租方负担;合同租金及进出场等费用不含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实际缴纳的税金在开具发票时由承租方承担;设备使用完毕,承租方送达停用通知单(并附设备交还详细清单),出租方在停用通知单上签字后,租期结束;出租方负责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和调试,承租方负责设备安装、运输时所需场地。2019年9月24日广天公司给润升公司转进出场费7000元。2019年11月21日广天公司给润升公司转进出场费10000元。2020年7月15日,广天公司通知润升公司拆除设备,润升公司未去拆除。2020年7月17日,广天公司给润升公司转租金20000元。现润升公司向广天公司索要租金及建筑设备,引起诉讼。
另查明:1、在审理中,广天公司已向润升公司退回升降机的标准节39节、吊笼4套、天梁2套、底座1套、电机4套,尚有标准节1个(损坏)、底座1套(损坏)、限位器线50米两根(缺少)、电缆线6㎜(平方铜线)70米(缺少)、标准节螺丝27个(缺少)。上述物品,经双方协商:广天公司赔付润升公司标准节款400元、电缆线款200元、限位器款150元、标准节螺丝款90元,共计840元;尚在工地的底座1套,由润升公司拉走。2、其中一台设备的开始计租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另一台设备的开始计租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
本院认为:润升公司与广天之间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因租赁设备已被拆除,故润升公司要求解除其与广天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依据合同约定,润升公司应负责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和调试,且2020年7月15日广天公司通知润升公司拆除设备而润升公司未去拆除,故对润升公司要求广天公司支付2020年7月15日之后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每台每月租金3500元,每天计116.67元(3500÷30)。其中一台设备在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7月15日之间的租金应为:2019年9月份21天×116.67元=2450.07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计9个月×3500=31500元,2020年7月份15天×116.67=1750.05元,合计35700.12元;另一台设备在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7月15日之间的租金应为:2019年11月份19天×116.67元=2216.73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计7个月×3500=24500元,2020年7月份15天×116.67=1750.05元,合计28466.78元;以上两台设备租金共计64166.9元。因新冠疫情影响施工,属于不可抗力,本院酌情扣减2个月租金,计7000元×2=14000元。综上,截止2020年7月15日的租金应为64166.9元-14000元=50166.9元。该租金扣除广天公司已付租金20000元,下余30166.9元(50166.9-20000),广天公司应支付给润升公司。两台设备进出场费共计24000元,广天公司已付17000元,下余7000元广天公司应向润升公司支付。广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每月结算一次”向润升公司支付租金,存在违约行为,给润升公司在资金占用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如利息损失等)。润升公司要求广天公司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不予支持。润升公司在广天公司通知拆除设备时未及时拆除和运走,也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广天公司为了工程进度自行拆除设备,也存在一定的损失(如拆除费用等)。结合案情及双方损失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互不赔偿损失比较合适。涉案未拉走的底座一套,虽然有损坏,但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润升公司拉走,故该底座应由润升公司自行拉走。另广天公司应赔偿给润升公司损坏的设备价值8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二、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由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保管的涉案升降机底座一套拉走,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予配合;
三、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166.9元、进出场费7000元、设备损坏损失840元,共计38006.9元;
四、驳回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平顶山市润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75元,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三伟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苗雅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