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和源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34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司法局副食基地。 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531478,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案件受理费共计4989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在原址经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档案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通过工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抽逃注册资金、出资不实等相关情况。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9891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和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