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执2187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上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春星星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上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春星星林木种植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终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二)云南春星星林木种植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第ZL03124830.6号“用于培养菌根性食用菌和药用菌菌根苗的苗床”发明专利;(三)云南春星星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云南上智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均由云南春星星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春星星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上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琼
人民陪审员员 榕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