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39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鑫艺程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4018弄58号14号楼205室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65988890X。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
被执行人:昆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吴桥村汤家浜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4900965E。
法定代表人:李巨峰。
被执行人:葛长超,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海鑫艺程清运有限公司与昆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葛长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581民初6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昆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葛长超支付原告上海鑫艺程清运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75000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就总额15万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昆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葛长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鑫艺程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已执行到位20059元,2018年9月28日查封葛长超苏E×××××东风雪铁龙牌车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2年,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经查下落不明。
5、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已执行到位20059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邮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志恒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