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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19247号 原告:王某,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红柳路255号6幢B区二层205-G室。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