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475号
原告:德清双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C5N0Y,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诺贝尔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4K76P,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双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双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双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