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025执1118号
***、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6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6500元,并由被执行人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