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291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湃。
原告***与被告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