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21188号
原告: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XX弄XXX号XXX号楼XXX室XXX号。
法定代表人:彭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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