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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特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904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特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甲2号楼B座7层B7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特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