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典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起典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民初2085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起典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吉文春。
原告***诉被告上海起典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凌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 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