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880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湖南天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镇大塘村锦苑小区2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天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与被告湖南天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