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6863号
原告:重庆市鑫某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鑫某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鑫某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某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鑫某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7.00元,由重庆市鑫某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