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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1122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