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524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某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重庆某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黔0524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