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民终3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9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